排減機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较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持续发展计划的资金及技术,让后者从中获益,而当中前者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 ,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
联合履行机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发展中国家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彼此之间进行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的核证与转让或获得。
排放减量成本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排放减量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以降低减排成本,得到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则可获得投资资金以及排放减量的先进技术。
排放交易机制
Emissions Trade
碳排放高的单位可在碳交易市场上向碳排放量低的单位(出售方)购买碳权 。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
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碳交易的型态
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
指总量管制(Cap)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項目型交易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