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減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較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可持續發展計劃的資金及技術,讓後者從中獲益,而當中前者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
聯合履行機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發展中國家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彼此之間進行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的核證與轉讓或獲得。
排放減量成本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可以在排放減量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投資減排項目,以降低減排成本,得到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則可獲得投資資金以及排放減量的先進技術。
排放交易機制
Emissions Trade
碳排放高的單位可在碳交易市場上向碳排放量低的單位(出售方)購買碳權 。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
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碳交易的型態
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配額型交易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
指總量管制(Cap)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